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解读
来源:高新技术处 发布时间:2023-03-10 14:45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一、试点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A

(四)近两年无外汇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处罚记录)。

二、天津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以下材料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试点业务

(一)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关于试点政策的详细信息可咨询注册地外汇局,联系电话:

022-23209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022-66239191(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附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6/01/content_5693355.htm)

附件: